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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墙资讯:住建部工程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等认定查处办法
2015-03-24  浏览:40
玻璃之家讯:本篇文章内容由[中国幕墙网]编辑部整理发布: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8月4日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  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九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词条“钢结构”由行业大百科提供)工程除外;  (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第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四)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五)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六)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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