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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墙资讯:建筑业工伤保险全覆盖 不参保的项目不得开工
2017-02-15  浏览:56
玻璃之家讯:2014年12月2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四部门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意见》明确要求: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今年以来,广东、上海、山东、河北、安徽、河南等省市自治区已继续下发文件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2015年10月20日,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发布消息称,该局与市城乡建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明确了重庆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2015年11月1日起,重庆的建筑业工伤保险也要全覆盖了,按照要求,如果相关单位不为从业人员参保,将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农民工参保可以建设项目为单位  按照《实施意见》,建筑施工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应随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实行五险统征。但是建筑行业有不少农民工,往往流动性大,他们的保险怎么办?  《实施意见》提出,对因流动性大等原因无法随用人单位参保的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可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承建项目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以建设项目为单位的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以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覆盖人员包括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单位等项目建设各方在该施工项目的从业人员。  此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项目,适用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中,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流动性大的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可参照执行。  保险费需单列不参保不发施工许可证  据了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于项目开工前,完成工伤保险参保相关工作,并取得建设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凡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按照《实施意见》,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缴费费率应按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1%计算。  至于工伤保险费,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纳入竞标资金范围,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将工伤保险费拨付给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专项用于缴纳职工工伤保险费。  市人力社保局表示,此举主要是为了确保工伤保险缴费资金来源,防止建筑施工单位通过损害职工利益的方式,压价竞争。  违规分包发生工伤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要负责  据了解,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效保期起始时间应根据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确定的开工时间和工期确定。  建筑企业职工发生工伤后,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工伤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规定执行,与其他企业职工同等。  对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所在单位要继续保证工伤医疗救治和停工留薪期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凡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4〕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大贡献。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为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使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不断得到加强。但目前仍存在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权益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完善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科学确定工伤保险费率。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参照本地区建筑企业行业基准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要充分运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根据各建筑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适时适当调整费率,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四、确保工伤保险费用来源。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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