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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家座便下(专属)水管道往楼下住家漏水并造成损失,楼上拒绝修理,楼下诉讼法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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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3-8-11 15:12:31 |阅读模式
楼上家座便下(专属)水管道往楼下住家漏水并造成损失,楼上拒绝修理,楼下诉讼法院要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楼上也同意赔偿损失,庭后法院判决楼上没有权利和义务对漏水管道进行维护和修理,楼下要求楼上赔偿损失与法无据。故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不支持楼下诉求。请求法院依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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